【本文来自《该有《宠物法》了》评论区,标题为小编添加】

我国“宠物狗”危害社会,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,也就是最近十多年才出现的新问题。自新中国建立,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,整个社会还没有饲养宠物的普遍存在,更没有出现任何这类的社会问题。上世纪90年代初,小型宠物犬,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。极小一部分经济条件非常优渥的人,也开始涉足饲养大中型犬,主要以德牧为代表,开始陆续出现一些扰民、伤害(包括惊吓)周边人的现象。对在城市饲养宠物犬的,新的社会现象,开始通过“城市治安管理条例”等法律、法规进行管控。一部分一二线城市,开始设立“城市养犬管理办公室”,有些地方也叫做“打狗办”。全国绝大部分地方政府,设立这样的机构,还是在2000年以后。

所以,我国关于饲养宠物的相关立法,还是相当滞后的。这相当大的原因,并不是立法问题,而是社会、经济发展落后所造成的。我们今天,不能简单的将“立法滞后”的责任,一股脑的、简单的推给执法机构。

当前关于饲养宠物的立法,我强烈建议向经济发达国家,以及向传统工业化国家学习。由于他们进入发达国家较早,有关宠物饲养方面的法制建设,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,并形成了自成体系的法律。而这些法律,都不涉及意识形态和国家的政治生态,更多的是规范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,我们可以直接拿来。

比如,如何避免宠物饲养中的“弃养”问题,避免出现“流浪宠物”成灾;如何避免“外来生物”作为宠物饲养后,出现放生、逃逸,造成外来生物入侵,造成生态灾难问题;饲养性格暴戾宠物犬的“标准化、强制性”训练问题,未经标准化训练的宠物犬,不得进入人类生活区域问题(可以在牧区、山区饲养)。等等,诸如此类问题,国外发达国家成熟法律,都有详尽的规定,我们尽可以全文拿来,这也算是一种“后发优势”吧。